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救字第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羅富明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 律師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非訟事件法並無訴訟救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155號亦著有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固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然查,依聲請意旨所載,係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參諸非訟事件法第4章家事非訟事件第3節之規定,本件係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性質上既為非訟事件,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