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曉如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5178號、99年度偵緝字第2802號、100年度偵字第490號、100年度偵字第1518號、100年度偵字第2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曉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8、證據名稱1「 蔡明益 」應更
正為「 蔡名益 」;證據名稱2「 蘇柔 芳」、「 黃安琪 」應分別更正為「 蘇柔方 」、「 黃安騏 」;「ATM易明細表」應更正為「ATM交易明細表」;證據名稱4「拍賣網頁列文件」應更正為「拍賣網頁列印文件」。
㈡附表部分:編號1詐騙帳戶欄「 泰和 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帳戶」應補充為「泰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編號3詐騙金額欄應補充為「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提款卡1張)⒉8萬元(匯入郵局永康分局00000000000000)⒊5萬元(匯入郵局永康分局00000000000000)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提款卡)」;編號7匯款時間欄應更正為「99年6月14日21時8分許」;編號8匯款時間欄應更正為「99年6月16日19時23分許」;編號12匯款時間欄應更正為「99年6月17日12時32分許」;編號21匯款時間欄應更正為「99年6月20日13時44分許」;編號24匯款時間欄應更正為「99年6月21日10時11分許」;編號32匯款時間欄應更正為「99年6月16日22時38分許」;編號33匯款時間欄應更正為「99年6月18日16時55分許」。
㈢又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重要聯絡工具,且撥打費用甚高,非
與本人有密切關係,一般人皆不致輕易提供他人使用,且一般人向電訊公司申辦門號,並無任何法令之限制,只須提出身分證、印章即可辦理開戶申請,此亦為眾所週知之事實,參以近年來利用他人門號以行詐騙或恐嚇取財之事時有所聞,報章雜誌及新聞均多所宣導,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門號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則茍見他人不自己申請門號,反係蒐集不特定人之門號使用,衡情應當可預見收集之門號乃可能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且被告係為正常之成年人,其智識能力與一般常人無異,對詐欺集團犯罪手法,必係知悉甚詳,對此自難諉為不知或無從預見。從而,被告於提供前開門號給他人使用前,應已預見對方可能將其所提供之門號用於從事詐欺相關犯行,且就此事實之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不違反其本意甚明。是綜上附件證據及前開補充事項,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余曉如將其所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亦使該名男子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得以詐騙財物,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行為,提供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行動電話門號,幫助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 宋雅惠 等33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明知詐騙行為猖獗,仍提供其行動電話門號予詐騙成員使用,除使被害人受有損害,並造成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並無何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並參酌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額、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35178號99年度偵緝字第2802號100年度偵字第490號100年度偵字第1518號100年度偵字第2037號被告余曉如女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187巷12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曉如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騙工具以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追查,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6月13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以一門號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將其向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門號、及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門號販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供該不詳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犯意聯絡,由其中某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並留下附表所示上開門號以供聯絡,致附表所示被害人宋雅惠等人均陷於錯誤,以附表所示上開門號聯絡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入附表所示帳戶內(犯罪手法、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均詳如附表),嗣附表所示被害人宋雅惠等人匯款後,均方知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本署,暨 邱正中鄧瑄 瑜、 柳炫 羽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項┌──┬────────────────────┬─────────────┐│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余曉如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2│1.同案被告 洪淑娟 之供述。│1.確有申請附表所示玉山銀行│││2.玉山銀行泰和分行99年7月27日玉山泰和字│泰和分行帳戶、中國信託銀│││第0000000000號函送之洪淑娟玉山銀行帳戶│行雙和分行帳戶之事實。│││開戶基本資料、存提款明細表。│2.附表所示被害人等確有因聯││││絡被告申請之上門號後遭詐││││騙,而依指示匯入洪淑娟帳││││戶後,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3│1.被害人宋雅惠於警詢中之指述。│證明被告上開門號確遭詐騙集│││2.交易明細查詢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團利用作為詐騙被害人宋雅惠│││、奇摩網頁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匯款之事實。│││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1.被害人 黃芳益 於警詢中之指述。│證明被告上開門號確遭詐騙集│││2.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團利用作為詐騙被害人黃芳益│││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之事實。│││受理電話詐欺案件傳真通報單。││├──┼────────────────────┼─────────────┤│5│1.被害人 洪智偉 於警詢中之指述。│證明被告上開門號確遭詐騙集│││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團利用作為詐騙被害人洪智偉│││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及寄出金融卡之事實。│││3.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門號申請││││書、洪智偉第一銀行存摺、交易明細、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寄貨單、台灣大哥大通聯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6│1.被害人 邱格妹 於警詢中之指述。│1.證明被告上開門號確遭詐騙│││2.同案被告林 文仁 於警詢中之供述。│集團利用作為詐騙被害人邱│││3.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通聯紀錄、內政部│格妹匯款之事實。│││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被告之0000000000門號於99││││年5月26日、27日有插入林││││文仁之手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之事實。│├──┼────────────────────┼─────────────┤│7│1.被害人 吳振承 於警詢中之指述。│證明被告上開門號確遭詐騙集│││2.國泰世華銀行匯款單、拍賣網頁資料、受理│團利用作為詐騙被害人吳振承│││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匯款之事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洪淑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8│1.被害人宋雅惠、黃芳益、 吳秉政曾智鴻 、│證明被告上開門號確遭詐騙集│││ 翁靖迪 、蔡明益、、蘇柔方、黃安騏、 蕭閔 │團利用作為詐騙如附表編號6│││聰、 許佳綺唐亞芬黃彥文王韶華 、陳│-33所示被害人匯款之事實。│││ 潔瑩汪允文蔡霓臻陳怡君張祖 勵、││││ 呂宗源吳柏諺柳政宏連慧美吳樹正 ││││、 陳梧源林資盛 之告訴代理人 林素蓮 、徐││││ 潔茵曾惠琴王譽潔 ,及告訴人邱正中、││││ 鄧瑄瑜柳炫羽 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2.吳秉政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曾智鴻之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彰化銀行網路ATM轉帳成功通、翁靖迪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蔡名益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邱正中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鄧瑄││││瑜之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蘇柔││││芳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蘇柔方存摺內頁影本、黃安琪之玉山銀行綜││││存戶交易資料查詢單、 蕭閔聰 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許佳綺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唐亞芬之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黃彥文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王││││韶華之郵局封面及內頁影本、 陳潔瑩 之存款││││明細查詢、汪允文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WebATM轉帳明細表、中國信託交易單、柳炫││││羽之存摺內頁影本、陳怡君之查詢客戶最近││││交易資料、郵局存摺及內頁封面影本、張祖││││勵之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呂宗源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吳柏諺之││││郵局內頁影本、柳政宏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連慧美之臺灣銀行網路ATM易明細表、││││吳樹正之中國信託快速繳款機服務紀錄單、││││陳梧源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5日││││中信銀字第09922271207780號函暨其檢附之││││開戶申請書、約定條款同意書、印鑑卡、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單。││││3.林資盛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二)、 徐潔茵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曾惠琴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4.附表編號6-33號之各該被害人之YAHOO奇摩││││拍賣通知信、拍賣網頁列文件、拍賣品之網││││路翻拍照片、往返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等。││││5.附表編號6-33號之各該被害人之相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資料。││├──┼────────────────────┼─────────────┤│9│1.0000000000門號申請書、基本資料及通聯調│證明被告申請之左開門號確有│││閱查詢單。│作為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或│││2.0000000000門號申請書及通聯紀錄。│告訴人)聯絡之用之事實。│││3.0000000000門號申請書及雙向通聯紀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檢察官黃俊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邱惠美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詐騙金額(│匯款時間、方│詐騙帳戶或電│相關案號│││││新臺幣)│法│話││││││││││││││││││├──┼───┼──────┼─────┼──────┼──────┼─────┤│1│被害人│99年6月21日│2850元│99年6月21日│1.洪淑娟之玉│99年度偵緝│││宋雅惠│14時47分許,││15時33分許│山銀行泰和│字第2802號││││於奇摩拍賣網│││分行帳號│││││上佯登販售導│││808│││││航機1台之訊│││-000000000│││││息│││77帳戶││││││││2.余曉如││││││││0000000000││││││││門號││├──┼───┼──────┼─────┼──────┼──────┼─────┤│2│被害人│99年6月21日│13750元│99年6月21日│同上。│99年度偵緝│││黃芳益│15時許,於奇││15時58分許││字第2802號││││摩拍賣網上佯││││││││登販售導航機││││││││1台之訊息│││││├──┼───┼──────┼─────┼──────┼──────┼─────┤│3│被害人│99年8月25日│1.郵局│1.99年8月│1.帳戶如左│99年度偵字│││洪智偉│19時30分許,│(帳號:│25日寄出│2.余曉如0973│第35178號││││在交友網站上│002110│2.99年8月│741092門號│││││要約被害人見│5545提款│28日匯款││││││面,復佯稱:│卡1張│3.99年8月││││││須確認被害人│2.8萬元(匯│29日匯款││││││非警務人員,│入郵局永│4.99年8月││││││及須依指示匯│康分局│30日寄出││││││款並寄出提款│003119)│││││││卡(含密碼)│3.萬元(匯│││││││等物云云│入郵局永││││││││康分局00││││││││3110)││││││││4.第一銀行││││││││(424-50││││││││-385提款││││││││卡││││├──┼───┼──────┼─────┼──────┼──────┼─────┤│4│被害人│99年6月7日│3萬元│99年6月7日14│1.合作金庫銀│100年度偵│││邱格妹│14時許,假冒││時33分許│行帳號006│字第490號││││友人,撥打電│││-00000000000│││││話予邱格妹佯│││1號帳戶(另│││││稱:急須3萬│││案偵辦)│││││元應急云云│││2.余曉如0933││││││││142276門號。││├──┼───┼──────┼─────┼──────┼──────┼─────┤│5│被害人│99年6月19日│2200元│99年6月21日│1.洪淑娟之中│100年度偵│││吳振承│23時許,於奇││13時16分許│國信託銀行│字第2037號││││摩拍賣網上佯│││雙和分行帳│││││登販售拍立得│││號000-0000│││││相機之訊息│││00000000帳││││││││戶││││││││2.余曉如││││││││0000000000││││││││門號││├──┼───┼──────┼─────┼──────┼──────┼─────┤│6│被害人│自稱「葉先生│2950元│99年6月13日│同上│100年度偵│││吳秉政│」於奇摩拍賣││12時24分許││字第1518號││││網上佯登販售││││││││商品之訊息│││││├──┼───┼──────┼─────┼──────┼──────┼─────┤│7│被害人│同上│8550元│99年6月13日│同上│100年度偵│││曾智鴻│││12時24分許││字第1518號│││││││││├──┼───┼──────┼─────┼──────┼──────┼─────┤│8│被害人│同上│7200元│99年6月16日│同上│100年度偵│││翁靖迪│││19時13分許││字第1518號│││││││││├──┼───┼──────┼─────┼──────┼──────┼─────┤│9│被害人│同上│1850元│99年6月17日1│同上│100年度偵│││蔡名益│││時25分許││字第1518號│││││││││├──┼───┼──────┼─────┼──────┼──────┼─────┤│10│告訴人│同上│2850元│99年6月17日7│同上│100年度偵│││邱正中│││時1分許││字第1518號│├──┼───┼──────┼─────┼──────┼──────┼─────┤│11│告訴人│同上│3500元│99年6月17日│同上│100年度偵│││鄧瑄瑜│││11時許││字第1518號│├──┼───┼──────┼─────┼──────┼──────┼─────┤│12│被害人│同上│7200元│99年6月15日│同上│100年度偵│││蘇柔方│││15時21分許││字第1518號│││││││││├──┼───┼──────┼─────┼──────┼──────┼─────┤│13│被害人│同上│7347元│99年6月17日│同上│100年度偵│││黃安騏│││14時15分許││字第1518號│││││││││├──┼───┼──────┼─────┼──────┼──────┼─────┤│14│被害人│同上│1500元│99年6月17日│同上│100年度偵│││蕭閔聰│││14時許││字第1518號│├──┼───┼──────┼─────┼──────┼──────┼─────┤│15│被害人│同上│7200元│99年6月17日│同上│100年度偵│││許佳綺│││某時許││字第1518號│├──┼───┼──────┼─────┼──────┼──────┼─────┤│16│被害人│同上│2850元│99年6月18日│同上│100年度偵│││唐亞芬│││18時28分許││字第1518號│├──┼───┼──────┼─────┼──────┼──────┼─────┤│17│被害人│同上│12270元│99年6月19日│同上│100年度偵│││黃彥文│││19時許││字第1518號│├──┼───┼──────┼─────┼──────┼──────┼─────┤│18│被害人│同上│11120元│99年6月20日6│同上│100年度偵│││王韶華│││時許││字第1518號│├──┼───┼──────┼─────┼──────┼──────┼─────┤│19│被害人│同上│2950元│99年6月20日│同上│100年度偵│││陳潔瑩│││11時許││字第1518號│├──┼───┼──────┼─────┼──────┼──────┼─────┤│20│被害人│同上│2850元│99年6月20日│同上│100年度偵│││汪允文│││13時34分許││字第1518號│├──┼───┼──────┼─────┼──────┼──────┼─────┤│21│被害人│同上│7320元│99年6月20日1│同上│100年度偵│││蔡霓臻│││時44分許││字第1518號│├──┼───┼──────┼─────┼──────┼──────┼─────┤│22│告訴人│同上│2800元│99年6月20日│同上│100年度偵│││柳炫羽│││18時許││字第1518號│├──┼───┼──────┼─────┼──────┼──────┼─────┤│23│被害人│同上│7920元│99年6月21日3│同上│100年度偵│││陳怡君│││時15分許││字第1518號│├──┼───┼──────┼─────┼──────┼──────┼─────┤│24│被害人│同上│3550元│99年6月21日│同上│100年度偵│││ 張祖勵 │││10時53分許││字第1518號│├──┼───┼──────┼─────┼──────┼──────┼─────┤│25│被害人│同上│3000元│99年6月21日│同上│100年度偵│││呂宗源│││11時許││字第1518號│├──┼───┼──────┼─────┼──────┼──────┼─────┤│26│被害人│同上│7320元│99年6月21日│同上│100年度偵│││吳柏諺│││11時許││字第1518號│├──┼───┼──────┼─────┼──────┼──────┼─────┤│27│被害人│同上│9900元│99年6月21日│同上│100年度偵│││柳政宏│││14時45分許││字第1518號│├──┼───┼──────┼─────┼──────┼──────┼─────┤│28│被害人│同上│1850元│99年6月21日│同上│100年度偵│││連慧美│││16時許││字第1518號│├──┼───┼──────┼─────┼──────┼──────┼─────┤│29│被害人│同上│3200元│99年6月21日9│同上│100年度偵│││吳樹正│││時50分許││字第1518號│├──┼───┼──────┼─────┼──────┼──────┼─────┤│30│被害人│同上│1450元│99年6月19日│同上│100年度偵│││陳梧源│││14時46分許││字第1518號│├──┼───┼──────┼─────┼──────┼──────┼─────┤│31│被害人│同上│10320元、│99年6月21日│同上│100年度偵│││林資盛││10680元│某時許││字第1518號│├──┼───┼──────┼─────┼──────┼──────┼─────┤│32│被害人│同上│1800元│99年6月16日│同上│100年度偵│││徐潔茵│││10時38分許││字第1518號│├──┼───┼──────┼─────┼──────┼──────┼─────┤│33│被害人│同上│5800元│99年6月18日4│同上│100年度偵│││曾惠琴│││時55分許││字第1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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