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3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建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昇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麗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7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張麗華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張麗華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