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雄因偽造印文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以民國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且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