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3.08.11至│93.08.17│││93.08.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14660號│93年度偵字第14660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2674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76號││實│││││審├──────┼──────────┼──────────┤││判決日期│94.09.09│95.01.16│├─┼──────┼──────────┼──────────┤│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2674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17│95.02.23│├─┴──────┼──────────┼──────────┤││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2432號│2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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