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320號債權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債務人樺晟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法定代理人 陳振遠 法定代理人 陳家禎 法定代理人 張高昇 債務人 吳櫻桃 兼 吳天賜 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鳳英 即吳天賜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秋榮 即吳天賜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秋峰 即吳天賜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註誠 即吳天賜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玉桃 即 陳光明 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陳景富 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陳綉芳 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陳家鳳 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陳連桔 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陳政鍠 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陳旭男 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陳樹根 即陳光明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華榮 即陳光明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輝榮 即陳光明之繼承人債務人劉 陳鑾英 即陳光明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忠煌 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李文豐 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李東懋 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陳 李淑珍 即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鳳英、吳秋榮、吳秋峰、吳註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天賜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張玉桃、陳景富、陳綉芳、陳家鳳、陳連桔、陳政鍠、陳旭男、陳樹根、陳華榮、陳輝榮、 劉陳鑾英 、陳忠煌、李文豐、李東懋、陳李淑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光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樺晟紙器有限公司、吳櫻桃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柒仟零貳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