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21號原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被告迦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運昇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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