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忠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75號、108年度執字第1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忠華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拾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劉忠華因犯附表一所示之18罪、附表二所示之5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就附表一編號13號所示之偵查年度案號應更正為「107年度偵緝字第374號」),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一、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一、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