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63號原告 廖珗洲
廖鳳茹 廖鳳梧 廖婕伶 被告 劉淑珠
德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周志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3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黃玉琪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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