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98年度斗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甲○○(原名 王淑芬 )清償借款,惟被告
設址高雄市,不屬本院轄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姓名更改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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