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 張崇瑞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再於同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廖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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