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司中調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新台幣10,500元,向本院
聲請調解,惟相對人為外國人,並未於我國設定住所,而聲
請人於聲請調解狀所載相對人之居所位於高雄市○○區○○
路○○○號,並非位於本院管轄區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第3項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第1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
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