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勝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洪勝博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洪勝博因竊盜、贓物等罪,經臺灣新竹、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