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19號上訴人即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代表人吳志揚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2月6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