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凡爾賽麗宮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慧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二、請釋明凡爾賽麗宮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抑或自民國100年7月2日起)。
四、請補狀底簽章(管委會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大小章)。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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