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84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童行 律師

林士為 律師

複代理人 徐語姍 律師

相對人乙○○

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舒盈嘉 律師

周雅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3、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聲請人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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