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84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童行 律師
林士為 律師
複代理人 徐語姍 律師
相對人乙○○
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舒盈嘉 律師
周雅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3、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聲請人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