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453號

聲請人 林榮輝

相對人 吳國政 (112年8月22日)已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國政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始有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之問題。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殊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定參照)。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455號判決參照)。準此,當事人於調解聲請時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駁回調解之聲請,不生補正之問題。

二、本件單純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消費借貸款項新台幣203,000元未為清償,多次催討仍未果,為此爭議聲請調解等語。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已於112年8月22日死亡,有本件聲請狀及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即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補正,故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為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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