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20號原告 張碩芬 被告 林志成 訴訟代理人 梁美幸 被告梁美幸上列當事人間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1月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聖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