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0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間因返還預繳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伍幸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0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北港鎮公所間因返還預繳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