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802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6號,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333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上訴,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程式;所提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如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2條與第367條明文規定。
貳、原判決認定被告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已經被告坦白承認;獲案時所採集尿液經送請檢驗證實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犯罪事實明確。審酌被告「已曾因相同犯行經戒毒處遇及追訴處罰,猶未能知所警惕,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其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就所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均累犯,分別量處有期徒刑9月、5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扣案注射針筒1支沒收。經核並無違法、失當。
叁、被告上訴意旨略以:「父親重病需被告照顧,請求輕判及暫緩執行。」等語。
經查:
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紀錄,距本案最近的一次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犯行,經原審97年訴字第35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98年12月9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原審斟酌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的情況下,仍僅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無量刑過重可言。
至於被告陳稱須照顧重病父親等上訴理由,與被告是否觸犯刑章,以及量刑審酌並無關聯。
肆、綜上,被告所述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被告上訴不符合上訴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