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8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848號債權人 蔡宗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市溪海休閒農業發展協會、 劉健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補正聲請狀內所述附件,即差旅費用之出差單據。
三、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之設立登記資料(含設立組織型態、設立地址及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