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6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8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退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864號聲請人 蘇世 從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1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民國99年度裁字第213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依照「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下稱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第1款中段規定,舊制年資,其退休金之核發,依舊制標準核計。所謂舊制年資,係指教師法第24條第1項中段規定之儲金制建立前之年資,即85年2月1日以前之年資;所謂舊制標準,係指68年12月28日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任職15年以上者,可支領與現職同薪級人員月薪額75%月退休金。
據上,聲請人具備15年公立學校舊制年資,依法應發給副教授現職月薪額75%之月退休金,詎相對人竟依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末段處理新制年資之規定,處理聲請人之舊制年資,而拒發月退休金,顯然違法。又聲請人有15年公立學校舊制年資,且係在84年7月1日以前參加公保,符合公保養老金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詎相對人竟以88年7月3日開始實施之新制辦法之新規定,處理聲請人84年7月1日以前參加公保之年資,而未給予聲請人辦理公保養老金優惠存款,顯然違法。但原確定裁定未依法撤銷相對人該違法行為,亦未能依法核發聲請人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金優惠存款,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云云。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指明本院98年度裁字第3159號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為由,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等節,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帥嘉寶法官許瑞助法官李玉卿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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