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芳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芳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芳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計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呂芳全前於102年8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復於102年8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竹簡字第8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102年6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壢簡字第1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
3罪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102年8月23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7月30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