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正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正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楊正源(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共計29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均屬罪質相近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計28罪),且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0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113至11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56頁)在卷可稽】,另1罪所犯則為與前開罪質不同之傷害致人重傷罪,且屬暴力犯罪而不宜輕縱,兼為衡酌上開各罪原確定判決量刑審酌之事項,單一之罪宣告刑最高為有期徒刑3年4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附表:受刑人楊正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月(4次)│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7日│104年9月19日(2次)、同│104年10月3日│││104年9月18日│年月24日、同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65、8094、8095、8096│2765、8094、8095、8096│2765、8094、8095、8096│││、11017、11021、11425│、11017、11021、11425│、11017、11021、11425│││號│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審││││││││││││├─────────┼───────────┼───────────┼───────────┤││判決日期│107.04.12│107.04.12│107.04.12│││││││├─┼─────────┼───────────┼───────────┼───────────┤│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5.07│107.05.07│107.05.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869號│7869號│7869號││備註├───────────┴───────────┴───────────┤││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107執更5496號)│└───────────┴───────────────────────────────────┘附表:受刑人楊正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傷害致人重傷││││││├───────────┼───────────┼───────────┼───────────┤│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20次)│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30日至106年2│106年1月3日│104年7月31日│││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字第47號等│字第47號等│字第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70號│106年度訴字第107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83號││審││││││││││││├─────────┼───────────┼───────────┼───────────┤││判決日期│107.09.06│107.09.06│108.07.1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70號│106年度訴字第107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56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0.08│107.10.08│109.06.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995號│16995號│10351號││備註├───────────┴───────────┤│││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107執更54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