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74號聲請人金多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俊治 代理人 陳俊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鍾惠萍┌─────────────────────────────────────┐│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京都 念慈菴 │合作金庫東│101年7月15日│872,880元│YS0000000││││藥廠股份有│三重分行│││││││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