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之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該裁定於101年2月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1年2月7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裁定意旨補正,視為逾期未補正,是關於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新臺幣6,937元部分,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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