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辛○○○、丙○○、壬○○、己○○、庚○○、乙○○、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