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王鵬翔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麗娟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東縣○○鄉○○路000○0號及302之7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暫依原告陳報之系爭房屋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