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告 賴美真 訴訟代理人 梁育純 律師被告 賴五團
賴五亮 賴碧雲 賴林卿 蘭 賴瑞君 賴信百 賴信廷 臺北市○.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 律師被告 賴嘉慶
賴嘉霖 賴純純 賴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9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