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35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邱雀玲 兼法定代理 高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高明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捌
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雀玲、高明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參
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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