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0號聲請人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代理人 潘慶運 相對人 林斌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