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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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72號原告中華民國國際貿易協會法定代理人 陶鴻傑 被告 洪堯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查原告係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573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該件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936元,經本院調取該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而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為上揭強制執行事件應予撤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8,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