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24號

聲請人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置人A(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B(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父母於民國108年9月21日因案被通緝遭逮捕,其母驗尿呈現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需進行移送勒戒,其父亦無法預知何時會被飭回,且無親友可協助照顧A,為維護A之人身安全,故於108年9月22日凌晨3時緊急安置A於寄養家庭,迭經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最近一次以本院114年度護字第47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4年6月24日。其父於109年1月因販毒入獄至今未出獄,其母因偽造文書案件於110年6月判決需服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惟自110年12月23日失聯至今。外祖母B曾照顧過A,故有意願照顧A,聲請人於113年6月28日召開重大決策會議,決議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A改由B監護,並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停止A父母親權並選定B為A之監護人,裁定於114年3月3日確定。B目前獨自居住於老宅,屋內環境惡劣有漏水及老舊坍塌之風險,聲請人已連繫屏東百工師傅志願服務協會協助評估。於人力照顧及教育量能,B無其他親屬資源或是替代照顧資源,對於未成年子女照顧經驗已事隔許久,教育及照顧經驗無法滿足A現行成長需求,轉介家庭處遇服務以協助提升B親子教育之量能及知能。另B平日工作時間為凌晨3點至隔日下午14點,A現為國小中年級階段,自理能力及問題因應能力尚有不足,評估A國小高年級階段自理能力及問題因應能力較為成熟,返家年齡較為妥適。綜上,A已裁定確定由B監護,B亦有意願接A返家照顧,考量案家老宅有修繕需求,B對於未成年人教育及照顧經驗懸殊以久,加上自我照顧能力及問題因應能力尚未成熟,相關資源近期剛連結轉介,尚未有明顯成效及量能提升,B仍無法提供A安全生活環境及基本照顧品質,為保障兒童安全及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47號民事裁定、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安置個案法庭報告書、屏東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爰審酌A年幼,自我照護能力尚有不足,B目前未能提供適當居住環境及教育、照顧資源,有待聲請人協助提升,為確保兒童A之人身安全,並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身分資料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124號)

 A 甲○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屏東縣○○市○○里○○路000號

      (現安置中)

 B 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