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0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龠(原名陳柏宏)
許沛鈺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龠與被告許沛鈺為臉書朋友。緣被告陳龠與告訴人即經營「美麗人生音樂活動經紀公司(下稱美麗人生經紀公司)」之 徐文能 因細故發生不快,被告2人明知於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LINE通訊軟體之動態消息網頁可為不特定之多數人點閱,竟意圖散布於眾,接續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陳龠先於民國104年6月25日16時59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連結LINE通訊軟體後,在其所申請LINE帳號上,以「 陳宏 」名義在LINE之個人動態消息,張貼「『美麗人生』有很多機構、團名、餐廳…用這個名字。但有一個用此名;為了要拿工作,總是要靠道人是非、分化他人群體團結…,進而從中得取利益;見鬼說鬼話,見人說人話,啥技術都沒的;髒兮兮笑面虎。」等文句;復於104年6月2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臉書社群網站後,以其所申請「陳宏」臉書帳號在個人動態上,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內容,並在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貼文中,留言回覆附表編號2所示之內容,以此方式辱罵及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不實情事。
(二)被告許沛鈺於104年6月25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臉書社群網站後,見被告陳龠張貼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內容後,竟以其所申請之「許沛鈺」臉書帳號,在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貼文中,留言回覆附表編號1、3所示之內容,以此方式辱罵及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不實情事。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惟該2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業已和解,告訴人分別於105年9月23日、105年10月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許沛鈺、陳龠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筑尹附表:
┌──┬────┬───────────┬─────────────────┐│編號│張貼者│日期、刊登板面│內容││││││├──┼────┼───────────┼─────────────────┤│1│陳龠│104年6月25日16時59分許│真的無能:欺負一個單純的孕婦,這是││││,LINE動態消息之貼文│沒力人生啊-覺得文能-無能(傻傻分不│││││清)。│├──┼────┼───────────┼─────────────────┤│2│許沛鈺│104年6月25日16時59分後│欺負孕婦,無能。││││之某時許,在上開LINE動├─────────────────┤│││態消息貼文留言板接續回│這個哦(張貼載明美麗人生經紀公司、││││覆附表編號1之貼文│聯絡人徐文能之名片1紙)。││││├─────────────────┤││││禍害遺千年。│├──┼────┼───────────┼─────────────────┤│3│陳龠│104年6月25日16時59分後│後...妳破我艮了。││││之某時許,在上開LINE動├─────────────────┤│││態消息貼文留言板回覆附│有人幫我回覆了││││表編號2之貼文├─────────────────┤││││就…無能啊│├──┼────┼───────────┼─────────────────┤│4│許沛鈺│104年6月25日16時59分後│禍害遺千年。││││之某時許,在上開LINE動│欺負孕婦,無能││││態消息貼文留言板回覆附│││││表編號1、3之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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