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9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鵬峯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林銀波 對被告吳鵬峯提出毀損告訴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
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0年10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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