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3號
法定代理人 劉木議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