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64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以釐清原告證據取得來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建字第6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被告,惟其聲請交付上開案件法庭錄音光碟,僅於聲請狀上記載聲請理由為「釐清原告證據取得來源」,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經本院以電話詢問其係要釐清何證據取得來源,以及請求交付上開錄音光碟係要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等情,聲請人係稱:原告稱其提出之原證24氣象局資料是花錢購得,然聲請人對此有疑問,因氣象局資料應都是無償取得且蓋氣象局戳章,聲請人想要釐清此部分原告之陳述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然查,本件原告是否係無償取得或花錢購得上開氣象局資料,尚與該等資料之真實與否並無必然關聯,聲請人亦未具體敘明釐清此情與其何法律上利益有關。是依聲請人所述上開聲請理由,尚難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故本件聲請尚難許可,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為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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