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王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振銘 、 鄭進發 、 鄭進國 、 鄭月 、 鄭月于 、 鄭月琴 、 鄭月好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