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2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蔡正一 代理人 林淑娥 債務人 江易倫 即 阿忠 手工麵線美食館債務人 江易書 債務人 楊雅茹
一、㈠債務人江易倫即阿忠手工麵線美食館、江易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①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江易倫即阿忠手工麵線美食館、江易書、楊雅茹應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②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