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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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1號原告藍海國際旅行社法定代理人 宋玉娟 被告 陳御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6日向本院為本件起訴請求,並未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依原告之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7,335元,遂於109年6月2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0
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而該裁定復於109年7月2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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