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 許健生 相對人即失蹤人 許健明 失蹤前最後住所:(改制後)桃園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許健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改制後)桃園市○○區○○里0鄰○○00○0號)於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兄,相對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62歲(按本件聲請時為61歲),相對人為漁船船員,從事遠洋漁船捕撈工作,未婚無子女,前於75年1月14日隨船出海至大西洋作業,即失去蹤影,自該時起未曾聯繫通訊,音訊全無已逾7年以上,有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證,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07年度亡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證,前經本院107年度亡字第20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已於107年7月17日將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核過無訛。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紀錄、勞保投保資料、健康保險就醫記錄、領取社會福利補助紀錄等,查相對人曾於「72年3月6日」出境、出境地點為美國洛杉磯,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107年6月27日漁二字第1071260415號函附入出國日期記錄在卷可參;相對人曾有勞保投保紀錄,已於「75年6月23日」從高雄區漁會退保,有本院勞保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另失蹤人從75年1月1日迄今亦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7年6月15日桃社老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失縱人無前案紀錄、在監押之紀錄、失蹤後於87年1月起至107年8月6日之間無任何健保就醫記錄、亦別無其他入境紀錄相對人經報案失蹤迄今尚無尋獲紀錄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年6月13日健保桃字第10730110926號函附申報記錄明細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07年6月15日溪警分防字第1070014776號函、本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復依職權調取本院88年度家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對人母親 許秀蘭 確曾為相對人聲請死亡宣告而公示催告事件,甚而有相對人係於74年11月15日隨「祥吉號漁船」由高雄出港航往大西洋漁區作業,於75年1月14日該船在8034漁區,因風大無作業,嗣後與漁業電台電訊失去聯絡,船、人失蹤等情,有該卷宗所附高雄區漁會證明書一紙可憑。以上,確實可證之相對人自75年1月14日起即失去蹤跡,而報警協尋迄今亦無所獲各情相符,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00年00月00日生,自75年1月14日起即為失蹤,尚未滿80歲以上,自斯時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為利害關係人,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又相對人自75年1月14日失蹤開始計至82年
1月14日屆滿7年,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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