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承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靜芳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被告慧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連杰 訴訟代理人 呂妍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