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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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淑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淑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淑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附表編號10至16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附表編號17至19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其餘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具狀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30年1月),編號1至9、10至16所示之罪,前分別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8月,嗣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均屬毒品相關犯罪,犯罪類型相似,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亦較高,與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及受刑人之意見(參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6月109年7月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7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111年1月20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111年5月18日編號1至9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2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有期徒刑5年109年7月12日3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6月109年7月23日4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6月109年8月23日5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6月109年8月29日6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6月109年8月間某日7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1年9月109年7月1日8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1年9月109年7月9日至10日9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6月109年10月11日10轉讓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6月109年7月間某日編號10至16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11轉讓禁藥有期徒刑1月109年6月17日12轉讓禁藥有期徒刑1月109年7月上旬某日13轉讓禁藥有期徒刑1月109年4月至5月間某日14轉讓禁藥有期徒刑1月109年4月至6月間某日15轉讓禁藥有期徒刑1月109年5月間某日16轉讓禁藥有期徒刑1月109年5月間某日17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109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111年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111年1月20日編號17至19部分,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18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月109年8月15日19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月1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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