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5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5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550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1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175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4年2月5日以104年度裁聲字第10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不合法,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庸論斷聲請有無理由,併予敍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江幸垠法官闕銘富法官廖宏明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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