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06號聲請人 林輝鐸 上列聲請人與 汪招明 、 汪亭佑 、 周麗敏 、 汪宗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汪招明、汪亭佑、周麗敏、汪宗佑等4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06號聲請人 林輝鐸 上列聲請人與 汪招明 、 汪亭佑 、 周麗敏 、 汪宗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汪招明、汪亭佑、周麗敏、汪宗佑等4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