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 吳瑀婕 被告 許淑錚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35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3執行費新臺幣(下同)23,772元、次序4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原本1,500,000元及其利息2,202,164元、違約金33,491,250元,均應予刪除,將之分配予後順序之債權人;第二項請求系爭分配表應增列債權人即吳瑀婕、裁判費6,5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6,500元(計算式:600,000元+6,500元=606,500元,即依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後其可得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