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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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469號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債務人 周珮純
謝文道
一、債務人周珮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主)債務人周珮純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謝文道(一般保證人)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2469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訖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違約金號(新臺幣)(民國)(%)(民國)0013,005,628元110年6月3日起至110年9月2日止1.295110年6月3日起至110年9月2日止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0023,005,628元110年9月3日起至110年12月2日止1.54110年9月3日起至110年12月2日止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0033,005,628元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54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