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864號
原告 鄭文泉
被告 陳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就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5頁)。本院於111年2月25日因未收到原告補正裁判費收據,以其訴不合法其訴駁回。惟原告業於110年9月2日繳納裁判費,是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之原裁定,即有未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