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864號

原告 鄭文泉

被告 陳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就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5頁)。本院於111年2月25日因未收到原告補正裁判費收據,以其訴不合法其訴駁回。惟原告業於110年9月2日繳納裁判費,是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之原裁定,即有未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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