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6號原告 曾姵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提出國家賠償聲請書作為其已依法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被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請求之證據,然此並不能證明被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有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原告於「起訴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被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請求賠償,暨被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有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關於國家賠償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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