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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